1、公司也可以有償轉讓給別人。公司轉讓是一家公司不需要重整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徹底或其實行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有償轉讓給另一家企業(yè),以積攢代表進行企業(yè)資本的股權,除了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完全或其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公司轉讓,也可以實際簽訂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的,依法定并且。
公司這個可以設立分公司。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全部。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更具法人資格,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企業(yè)核名。公司名字核準;
2、提交材料。當公司名稱審核通過結束后,就也可以根據那些要求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3、領取執(zhí)照。材料按照之前,發(fā)來通知,就是可以去拿營業(yè)執(zhí)照;
4、銀行開戶。企業(yè)進行經濟業(yè)務甚密要對公賬戶,又不能公私混為一談;
5、稅務去報到。拿去營業(yè)執(zhí)照后就要盡快去稅務去報道,拿稅務登記證,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公司容易被處罰,罰款金額很快;
6、再申請稅控和發(fā)票。
好像不行。公司股權是股東享有,股權轉讓也沒法股東自己有償轉讓,且有限責任公司,還得滿足的條件最重要的條件,即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還得經公司股東一半多數同意。法定代表人如果自己有股份,也沒有辦法處分自己名下的股權。因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在股東隨時轉讓手續(xù)公司股權。
公司的轉讓屬于什么公事重大事項的變更,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法人代表在股東大會或股東的授權下可以如何處理公司的事務,和對公司變更事務的具體操作,私留隨意變更手續(xù)公司的屬性是違法行為及侵權行為。法人代表私帶隨意轉讓后公司行為這個可以認定其生效,并不會追究其法律責任。法人沒當經過股東的同意私留有償轉讓公司,針對第三方,如果資料齊全,其行為最有效,但法人應承擔責任沒當經過股東的同意擅自對外轉讓公司的法律后果。轉讓后手續(xù)不齊全也可以違規(guī),對外轉讓不能解除。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身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單獨的享有民事權利、承擔全部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guī)范的要求經濟秩序和這座社會秩序的一項不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備聯合起來的特征,但其內容千差萬別。完全不同的法人不能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曾經的世界各國組建和完善系統(tǒng)法人制度、規(guī)范的要求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法人雖說未經其余股東贊成注消或轉讓公司,但工商機關的注銷后和轉讓后對善意第三人有公示效力,故股東本應承擔部分有限責任卻因未清算而注銷公司,公司的所有股東就承當無限責任。在承擔全部責任后可向法人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互相間是可以彼此間轉讓其所有的或是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除了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及時經別的股東三分之二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交易事項書面通知別的股東提出自己的意見表示同意,其余股東自交給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其為同意轉讓。別的股東半數以內不同意轉讓后的,不表示同意的股東應當定購該有償轉讓的股權;不去購買的,更視同意下來對外轉讓。經股東同意有償轉讓的股權,在等同于條件下,以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不超過股東認為應該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判斷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法律賦予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文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我公司發(fā)來一張出票人就對我司捐滿的銀行承兌匯票,我公司的開戶行去年下半年名字變更了,但賬號沒變,對方拿票時寫的是是我公司沒變更前的銀行信息。戶名和賬號都是啊。銀行個人建議我司去找一家公司背書一下,再走回給我司。第一個疑問:甲開出票給乙,乙轉給丙,丙再換給乙,這樣可以嗎?第二個疑問:我公司找了一家公司背課文,那家公司用的原子印章,蓋的太重了,財務章幾乎被印油沁浸得些清晰了,看不清上面的字了。但她蓋的時候就沒留好預留位,我有否要求她在背書框外再補蓋一個財務章,并備一份書面證明?第三個疑問:我司法人有兩家不同性質的公司,印鑒章是刻法有所不同的的的兩套,但法人是同一個。這個可以相互之間背知識點嗎?急盼回答一,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