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當單位因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送交印章制發(fā)機關封存或銷毀。對于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在注銷后,印章并不需要回收,而是由股東自行處理。而非公司制企業(yè)法人,在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銷后,公章并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公司注銷后,公司的主體資格就消滅,公章不能再代表該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還需要處理未完成的業(yè)務,可以暫時保留公章,直到所有對公業(yè)務處理完畢,然后自行銷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在實踐中,公司注銷時公章并不需要專門去銷毀,但需要將印章全部交回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會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預存兩年,沒有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統(tǒng)一予以銷毀。
注銷公司時,并不需要專門去銷毀公章,但需要將公章交回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處理,并且在預存期滿后可能被統(tǒng)一銷毀。